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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一)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  
 

市建设局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建设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建设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市建设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建设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超越规定,处以罚款的;

(三)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证件的;

(五)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间的;

(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九)包庇建设违法人员或为包庇建设违法人员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伪造案卷材料的;

(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滥用职权的;

(十一)对有关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及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或行政复议的;

(十三)对符合条件,应当颁发各种证件而拒绝颁发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的执法过错责任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

(三)通报批评;

(四)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