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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对属地管理的价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全市物价系统对属地管理的价格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依法行使属地价格行政执法职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检查、处理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执法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负责人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定性错误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擅自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九)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要求听证,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十一)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

(十二)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处罚不使用罚没收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

(十三)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报销票据,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十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复查、纠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不当的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物价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处理建议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对给予暂扣或者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等较重行政处理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过错责任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的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

(一)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 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三) 通报批评;

(四) 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五) 离岗培训;

(六) 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

(七) 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

(八) 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

(九) 其他处理形式。

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酌情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有从重情节的,可酌情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直至辞退的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