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 不对回收车辆进行逐车登记;
3. 改装、拼装、倒卖车辆
4. 未按规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5. 不在公安机关监督之下拆解应监拆车辆;
6.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 日常监督、检查;
2. 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商务厅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