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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中心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12358价格举报接听接访人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利用12358举报处理平台直接检查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办理、回复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随机抽取部分价格举报人,通过12358电话进行回访,听取举报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受理阶段、整理分类阶段、办理等过程中对价格举报设定内部办理时限,信息系统在时限过半,时限届满前10日,时限届满前5日等三个时点分别发送提醒信息,督促承办人按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无法在设定时限内办结的,可以向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出,经同意后可以重新设定时限。对于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确需短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信息系统可以设置随时提醒功能,随时向承办人发出提醒。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12358价格举报管理系统设置催促信号或者发出《价格举报督办单》的方式督促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市物价局根据工作需要发送《价格举报督办单》要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说明办理进度情况,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价格举报督办反馈单》对进展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市物价局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直接对督办案件的办理进行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

(一)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 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三) 通报批评;

(四) 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五) 离岗培训;

(六) 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

(七) 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

(八) 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

(九) 其他处理形式。

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酌情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有从重情节的,可酌情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直至辞退的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