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注册人员执业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
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 。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5.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6.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
(二)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检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