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有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审批手续;
(二)环境卫生设施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实施情况;
(四)是否设置围挡和安全标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于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监督检查采取群众举报和环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
四、监督检查措施
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纠正或整改。
(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审批手续;
(二)环境卫生设施拆迁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现场未设置围挡和安全标识的;
(四)其他应当纠正的不当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证件,讲明检查内容。
(二)受查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或个人限期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私自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