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邢台市生活垃圾处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审批手续;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三)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全密闭运输,避免泄漏、遗撒;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检查采取群众举报和环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纠正或整改。
(一)未获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审批手续的;
(二)不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的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
(三)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的;
(四)其他应当纠正的不当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证件,讲明检查内容。
(二)受查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或个人限期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