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有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的审批手续;
(二)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
(三)严禁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
(四)餐厨垃圾应全密闭运输,避免造成泄漏、遗撒;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于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的监督检查采取群众举报和环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纠正或整改。
(一)没有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资质和审批手续的;
(二)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倒的;
(三)向下水道、河道倾倒餐厨垃圾的;
(四)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未全密闭运输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证件,讲明检查内容
(二)受查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或个人限期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