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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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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及《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政府令[2009]1号)等要求,为促进我局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及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行政处罚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冀建法〔200949号)、《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暂行)》的通知》(冀建办法〔201063号)、《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法〔2012561号)、《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政府令[2009]1号)等作为我局制定《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标准和规范。具体内容已在邢台政府法制网及邢台市房地产信息网站进行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我局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