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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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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监管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顺利实施,督促各地抓好项目建设,尽快提高保障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制定情况。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责任目标分解情况。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项目开工、基本建成、分配入住和设施配套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情况。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公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要求各地提供证明性文件及材料。

(二)利用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各地项目建设和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县(市、区)地提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等证明性材料,确定当地是否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是否将年度责任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查阅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三)通过入户、电话走访等方式,对住房保障分配入住情况进行抽查。

(四)通过网络访问、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地方各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查验。

(五)适时对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展开联合督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掌握地方实际情况。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跟踪地方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提请监察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下发督办函、约谈直至提请监察部门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