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房屋交易、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等进行监督管理,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监督对象
市区、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各类房地产企业、机构等房地产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二、监督内容
(一)行政主体的合法性;
(二)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三)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行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房屋交易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进行,同时自觉接受司法、人大、政协、监察等部门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处理决定等进行检查。
(二)加强对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安排、检查程序。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交易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