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部门下放各县(市、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六)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七)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一)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
市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部门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级部门对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一)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