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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中标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依法核准的招标方案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事中指导、协调、监督,事后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活动、依法核准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开展专项检查的,首先,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目的;其次,组织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发现并梳理有关问题;第三,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对依法核准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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