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设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属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属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四)信用体系工作情况;
(五)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六)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各县(市、区)及市做业主的交通建设项目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督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