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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标准化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施工许可情况,工程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4.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落实施工标准化、质量通病治理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交(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在项目交工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交(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6.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

7.廉政建设及“十公开”落实情况;

8.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9.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其他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进度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十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参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监查工作或者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属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或所属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各从业单位,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罚,并计入信用评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