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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二)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按照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三)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

(四)公路项目建设及建成后运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是否按照合理周期组织建设与维护,是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每年1次。

(一)检查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组建项目法人、实施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基本建设程序等方面的文件档案资料;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现场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公路项目路况进行检测评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

(二)检查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所必须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三)要求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定期提交公路项目建设建设或维护情况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责令整改

(二)项目公司应当按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如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则相应缩短收费期限;

(三)项目公司在经营期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由省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