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道以外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人、受让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受让方是否具备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资格和资信要求;
(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有关材料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是否真实;
(三)转让收入的具体投向是否真实;
(四)转让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是否全部用于公路建设;
(五)转让的原因和目的是否真实;
(六)转让项目收费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国道以外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项目,每年1次。
(一)对国道以外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人、受让人相关文件档案资料进行专项书面检查;
(二)对国道以外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人、受让人实施许可后相关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三)对国道以外其他公路收费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公路收费权转让许可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
(二)要求国道以外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人、受让人提交监督检查所需要的报告及各类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依法不予许可或者撤销许可。
(二)转让方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受让方而未进行招标,或者招标的程序、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1、转让方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的;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未用于偿还贷款或者偿还有偿集资款及未用于公路建设,将转让收入挪作他用的。
(四)受让方未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五)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1、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批意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审批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转让方一次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