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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重大(特殊)案件调查处理  
 

一、重大(特殊)案件的范围

重大(特殊)案件是指跨区域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和上级机关交办案件。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管辖区域的案件;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案件;

(四)市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调查处理的案件。

 二、重大(特殊)案件的调查处理方式

(一)直接查处。市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组织力量直接调查处理。

(二)案件交办。市工商局向案发地工商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通过催办、查卷等方式予以督查,或者对重大(特殊)案件采取指定管辖方式立案查处,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

(三)案件督办。市工商局向案发地工商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对案件全程跟踪督查,必要时抽调其它地区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专案督办。

三、重大(特殊)案件调查处理考核

调查处理重大(特殊)案件存在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形的,市工商局对负责调查处理案件的工商局予以行政约谈或通报,情节严重的,通报当地政府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