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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一)设立施工许可及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涉路施工许可及护路林砍伐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许可机关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范围为涉路施工许可及林木砍伐许可项目。

(一)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每年开展2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林木砍伐现场;

(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涉路施工、林木砍伐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活动的,由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