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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行为,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者、修理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计量器具制造者、修理者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对自查情况的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组织计量器具质量监管抽查,加大对存在隐患苗头计量器具的监督抽查力度,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必备条件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实施对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及时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

2、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

2、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3、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三)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