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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机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取得计量授权,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授权的各项条件,新增授权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通过考核,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查换证。

(二)是否伪造数据;

(三)是否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四)是否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是否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六)是否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七)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是否未经检定/校准出具证书;

(八)建立在机构的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九)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标准状况进行计量比对情况;

(十一)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

(十二)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十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2、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三)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2、伪造数据的;

3、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

4、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5、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