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政府授权本市负责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政府出资、融资建设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的地方和部门;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项目;举报、信访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项目建设环境;
(八)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稽察。按照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安排,对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同类项目的稽察和市级部门之间、市县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信访的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稽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稽察
1、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项目资料;
3、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4、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5、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6、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7、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8、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9、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10、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二)网上稽察。通过《河北省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实施网上稽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网上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稽察项目。
2、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3、发出稽察通知。稽察组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或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4、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5、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10个工作日内,稽察组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和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经分管委领导审定后印发。
6、稽察结果处理。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稽察办依据职权作出处理决定。
7、复查。组织稽察人员对必要的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经批准可以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8、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稽察办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暂停项目建设:
(四)对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五)对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处理,涉及市政府其他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的,由稽察办移交市政府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依法处理。
(六)市政府行政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的,稽察办可以报请市政府对行政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除前述规定外,可经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国家、省、市财政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二)暂停有关县(市、区)、部门新项目的申报;
(三)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五)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