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由市局主持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于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