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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四)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质量。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务工作。

2、是否能严肃考风考纪、遵守保密纪律,是否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监考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好现场监考任务,抓好对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工作,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3、是否能完善后续管理,能否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能及时向市局报送考核情况及汇总表,是否做好对考试成绩的备案工作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持证计量检定员所在单位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把对计量检定人员的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结合进行,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实施监督抽查。视情况组织对计量检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抽查,对组织考核单位的工作质量、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核查《计量检定员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工作程序、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处理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组织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相关单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量检定人员、组织考核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3、使用未经考核许可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

4、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检定员证》。

(四)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