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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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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八)道路旅客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

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依法经营;

2、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运营;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时进行检查。

(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客运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运管机构检查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四)运管机构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六)被检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机构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七)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客运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暂扣运输车辆;

(五)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上级运管机构对下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一)口头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四)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