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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为规范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局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进口计量器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生产企业,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当地质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当地质监局、市、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使用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 30% 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