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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计量器具现场监督检查、计量行为现场监督检查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检查事项监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器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2、是否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记、封缄。

3、是否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是否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5、是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6、是否伪造计量数据。

7、是否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8、经营者是否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是否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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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是否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是否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

10、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是否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

11、大宗物料交易是否按照国家或者河北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

12、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是否一致,计量偏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是否估算计费;是否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1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准确度是否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

14、能源计量器具管理情况。用能单位是否建立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制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周期检定(校准)。对不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及时进行更新改造,优先采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能源计量的要求。

15、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用能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并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用能单位是否明确能源计量管理部门职责,是否配备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16、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工作情况。用能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完善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地反映单位能源购销存数据,管好各类能源计量和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用能单位是否采用先进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

17、能源计量数据使用情况。用能单位是否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在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中,是否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使用计量器具的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巡查。

2、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

3、组织开展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

4、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5、重点用能单位自查。

6、执法部门现场核实确认与执法督促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执法人员对计量器具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计量法》、《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6、企业自查。重点用能单位对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和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要求组织自查,形成自查记录和自查报告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7、报送审查资料。重点用能单位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重点用能单位准备”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报送自查资料,资料内容应完整真实。

8、组织现场审查。市质监局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能源计量审查员组成能源计量审查组,审查组在对企业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照规范制定计划进行现场审查,得出审查结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2、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