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使之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2、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3、制作、发布广告。
4、检验机构制定的标准、检定规程、技术文件。
5、出版物。
6、印制的票据、票证、账册。
7、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数据。
8、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9、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进出口商品,再版、出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巡查。
2、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
3、组织开展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
4、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执法人员对计量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存在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违反国家计量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检查中发现有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违反国家计量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