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
4. 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的;
5.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6.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7.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8.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9.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程序
1.依照年初省商务厅下发《通知》,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分别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申报年检。
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
3.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