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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九)对特种设备使用、经营、销售和出租环节的监督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环节的监管,市质监局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是否使用、经营、销售、出租合法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是否符合“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质监局提出检查计划,市县区局分级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由省、市、县区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质监局在重要时段和专项整治期间,加强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实施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条款较多,不再罗列。下同)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或人员,责令限期整改;

(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或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停产停业整顿;

(三)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