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交通运输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五)道路货运运输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上级有关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运管处对县运管机构:

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县贯彻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检查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市级运管机构对县级运管机构每年至少督导检查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运管处对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条件及不符合经营要求的企业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市、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业户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市运管处对属地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