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人员资格条件要求: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参加省统一考试并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教师资格予以认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成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
(二)组建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及评议小组,负责对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评议表决,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申请人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注册和网上报名,并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确认。所需材料如下: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高等学校填写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河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对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前款第6项不作要求。
(二)经所在学校确认后集中向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
(三)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四)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五)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认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认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