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实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的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二)市处对县运管机构:
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县贯彻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市运管处对县运管站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经营许可证件、查看企业许可规定的条件现状、查看检测档案、查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查看县运管机构是否按部署和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市运管处对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纠正。
(四)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五)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运管处对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