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后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局接受省局委托开展国家级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县(市、区)局开展省级、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处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对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处理档案进行检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后处理的实施情况;
(三)对受理的后处理工作相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的措施
(一)对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处理工作的监督。
(三)对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后处理工作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五、监督检查的处理
(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后处理工作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视情况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在后处理工作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视情况责成企业限期改正或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