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一)监督检查内容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行为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重点是生产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环节、影响产品质量水平的关键控制点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抽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抽查和风险监测。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和当地产品质量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企业年度自查:企业自查上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10日。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从下一年度开始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年度自查内容:
(1)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企业的生产运行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者已转产的情况,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2)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是否有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和质量标准等现象,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是否符合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企业有无变更名称、迁址或者增设生产场点;
(4)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获证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注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5)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获证产品有无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不合格的情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整改;
(6)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企业有无其他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证的产品,是否有无证生产行为和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获证产品有无增加单元、扩增规格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年度自查要求:
自查企业应向市质监局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
(1)获证企业自查报告一式二份;
(2)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含正本、副本、插页)各一份;
(3)生产许可证副本插页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法律、法规对企业有环保、安全要求的,企业需提供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6)上年度的获证产品检验报告(如企业获证单元较多,选取有代表性的主导产品)两份,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需要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含企业自检)一份,原件及复印件。
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上述自查要求与上级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自查要求为准。
年度自查程序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通知获证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工作;
(二)由当地县质监局对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后报市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三)由市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确定现场抽查企业名单,现场抽查比例为10%,市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指派人员对照企业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和自查报告,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食品相关产品企业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四)发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有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要求企业召回销出的产品;
(三)发现被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有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四)发现被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