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水务局对市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
(一)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二)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四)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抽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抽查项目法人。
(二)重点检查。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程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检查。
(三)专项检查。对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实施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四)听取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辖区内市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和监督管理过程的介绍。
(五)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听取主管部门情况介绍,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