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邢台市所辖区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员,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企业及其获证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企业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
1、应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认证的;
2、应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而未加施认证标志的;
3、假冒、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是否规范;
5、强制性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是否一致;
6、认证实施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省质监局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企业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企业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企业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抽取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或检测。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当地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