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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水利投资计划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直单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管理的科室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

(三)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投资计划管理自查自改。

(二)抽查。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利工程项目,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三)巡查。每年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查单位关于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投资计划文件。

(三)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下发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