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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四)自愿性认证监管  
 

为加强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自愿性认证行为,维护认证市场秩序,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邢台市所辖区域开展认证活动的从业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审核员、检查员、咨询师),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其获证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

(一)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

(二)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认证审核文件;

(三)认证机构是否聘用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四)是否有审核人员代替或不到现场的现象;

(五)审核时间是否充足,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

(六)认证机构是否在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实施了认证;

(七)认证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了认证,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八)认证机构是否在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的情况下出具了认证证书;

(九)认证机构是否对获证企业实施了有效跟踪调查;

(十)认证机构是否出具了虚假的认证结论或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十一)获证组织是否有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

(十二)获证组织是否有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十三)认证认可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组织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组织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组织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对食品农产品获证组织,还可抽取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或检测。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当地质监部门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