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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市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二)对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实时监控落实情况、“一户一档”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市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工业企业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二)针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对辖区内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县(市、区)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二)通知相对人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许可范围内取水。

(三)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对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