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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六)商品条码管理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系统成员是否存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等。

3、是否存在对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承接其印刷业务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安排部署,按要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

2、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和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商品条码使用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于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等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