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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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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目标和监测评估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三部分。考核内容根据基础监测设施的完善、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及其他考核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增减。

(一)监督考核和监测评估目标。监督考核目标包括: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监测评估目标包括: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措施落实;

(三)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农业、工业、生活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用水总量、计量设施安装率、节水器具安装率、单位产品用水量、水资源费缴纳、水平衡测试、入河排污口设置、用水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企业建设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综合考核、结果通报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自查自评。县(市、区)政府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1月底前,将县(市、区)的年度或期末的自查自评报告报送市水务局;

(二)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2月底前,对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审验资料、重点抽查、现场核查和答疑等方式,对自查自评报告及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全面实地核查、评估,形成考核意见;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上旬前,根据自查报告、实地核查的考核意见、各种证明材料等,写出综合考核报告,划定考核等级,提出奖罚建议,由考核工作组报送市政府审定;

(四)结果通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底前,将经市政府同意后的考核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并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工作组在对各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全市年度或期末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市水务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市政府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

(三)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确定整改目标和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四)整改期间,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或者在考核工作及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和谎报有关情况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