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防指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三)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五)基层防汛抗旱体系情况;
(六)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七)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二)县(市、区)防指及防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三)市级定期检查。市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四)市级不定期抽查。市防指及防办在洪涝干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防办;
(四)汇总报告。市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市防指领导;
(五)整改落实。市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县(市、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防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