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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基层防汛抗旱体系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责任区网格的防汛抗旱体系及其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组织责任体系。基层防汛抗旱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二)应急预案体系。基层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演练和实战运用情况;

(三)监测预警体系。基层防汛抗旱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四)安全避险体系。基层防汛抗旱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管理情况;

(五)抢险救援体系。基层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情况;

(六)宣传培训体系。基层防汛抗旱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七)运行保障体系。基层防汛抗旱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情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自评。县(市、区)防指组织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自查自评。

(二)复查复评。市防指在县(市、区)防指自查自评基础上,组织对县(市、区)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实地核查,并进行复评。

(三)考核评定。市防指会同设区市防指组织对县(市、区)基层防汛抗旱体系考核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考核检查方案,确定考察抽查县(市、区),印发考核检查通知,建立考核检查组。每年汛后开始;

(二)实施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组赴被抽查的县(市、区),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并随机抽查1-2个乡(镇、街道)和1-2个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评定。考核检查组根据考核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四)通报考核结果。市防指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并通报考核检查主要问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海河杯”等评比考核内容,并作为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