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现就加强食盐零售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管对象
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方式
1、核查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条件是否变化;
2、定期检查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食盐是否合格。
三、监管内容
1、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
3、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
四、监管程序
按照《河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依法履行监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场检查时发现,无食盐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食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