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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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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九)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  
 

(不包括采砂)、堤顶(或戗台、坝顶)兼做公路、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受理承办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等行政许可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批复内容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其辖区内行政许可批复文件执行情况,市水务局负责检查指导县(市、区)工作,宏观监督检查市批项目行政许可批复的落实、执行情况。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开工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科置。

(二)对在建项目的防汛预案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属汛期禁止施工的项目,应提前告知项目业主予以停工并按要求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畅通。

(三)市水务局组织不定期巡回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重大问题主动与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并对其实施科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主要内容和方式;

(二)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始记录、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及安排;

(三)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应当签名;

(四)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立即书面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问题性质采取相应的具体督办措施。

六、监督检查科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水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