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水利系统管理的在册水库。其他行业管理的在册水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管理责任制情况。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2.工作机制情况。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3.水管体制改革和运行管理有关工作情况。“两项经费”落实情况,注册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安全鉴定组织实施情况,除险加固计划制定、执行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水库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的主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1.管理责任制情况。水库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2.管理体制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基本支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3.水库及库区管理情况。水库大坝及库区的确权划界情况,注册登记情况,安全鉴定以及采取的除险加固处理或病险水库保坝;
4.运行措施情况,水库大坝、闸门及其启闭设备运行状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调度运用规程编制及有关调度执行情况,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运用情况,防汛物料准备、专项检查等工作情况,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水库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5.日常管理情况。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以及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检、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情况,观测设施运行状况,工程观测项目、频率以及观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闸门、启闭设备及机电设备操作运行情况等;
6.经营管理情况。水价改革及水费计收情况,电费计收情况,利用水库水土资源开展的多种经营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抽查等方式。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自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复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管水库的监督管理,对其进行复查;负责辖区内县管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其进行抽查。市水务局重点抽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复核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制定自查检查计划,实施自查;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意见反馈等,实施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级水行政主管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水务局重点抽查检查。
六、监督检查科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活动),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