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2、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是否正确;
3、办公场所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无违反规定条件办理提取的情况;
5、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
2、专项督查:每年开展两次对提取案卷的评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资料不全、资料无效或资料虚假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退回、追讨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阅相关案卷资料;
2、对照提取条件核对资料的合规性;
3、发现资料不全、资料无效或资料虚假的及时查处。该退回申请的退回申请;已申请核准的,及时追回。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相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2、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缴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取公积金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