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阶段验收
①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②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③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⑤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2.竣工验收
①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②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③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④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⑤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⑥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⑦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⑧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⑨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二)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验收工作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程执行;
2.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3.验收组织工作的及时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二)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验收前根据被验收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二)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三)竣工验收按照验收规程的规定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四)组织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五)查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鉴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1.阶段验收
①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③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④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⑤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⑥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
①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②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③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④成立专家组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⑤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⑥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⑦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1.检查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2.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3.根据需要复查整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四)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