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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二)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已备案的开工批准文件,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根据上报的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每年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度汛方案上报备案。

(五)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

(三)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四)稽察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二)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等方案;

(三)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四)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五)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六)印发稽察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稽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